買宋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_頁2

「巡警」,類似於派出所。

    像是前文所說,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餘步,便設置一所巡鋪。

    在東京汴梁「每坊巷三百步許,有軍巡鋪屋一所,鋪兵五人,夜間巡警收領公事」。

    到了後面臨安城的街道上,則每隔二百餘步設一所巡鋪,《夢粱錄》的「防隅巡警」條說。

    「坊巷近二百餘步置一軍巡鋪,以兵卒三五人為一鋪,遇夜,巡警地方盜賊、煙火,或有鬧吵不律公事投鋪,即與經廂察覺,解州陳訟。……遇夜,在官舍第宅、名望之家伏路,以防盜賊。」

    顯然,鋪兵這裏的職責,跟現代警察並無什麼不同。

    「軍巡鋪」還負有火災報警的責任,鋪兵每日在望火樓瞭望,一發現哪處起火,馬上馳報,即由「軍廂主、馬步軍、殿前三衙、開封府各領軍汲水撲滅,不勞百姓」。

    而那些負責撲滅大火的士兵,則是「潛火隊」的「潛火兵」。

    在早期的時候,其實宋代的消防官兵是很專業的,也很有效,比如當時一位大官家裏舉行「夜醮」(祭拜鬼神),大舉燭火。

    站在望火樓上的瞭望員望見後,見「驟有火光」,以為發生了火災,於是不敢怠慢,立即「馳白廂主,又報開封知府」。

    很快,一大隊潛火兵便趕到了這位大員家裏,才知道原i這是一場誤會。

    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,汴梁城的消防系統的反應的確很快。

    只可惜到後i,可能是歌舞昇平太久吧,越i越懈怠了,越i越多的人開始玩忽職守,本該當值不好好當值。

    有的乾脆不在,有的即便i了也不盡忠職守,根本不瞭望觀察,而是在望火樓上睡大覺。

    要知道當時宋朝的「潛火隊」配備有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消防裝備,「如防虞器具、桶索、旗號、斧鋸、燈籠、火背心等器具,俱是官司給支官錢措置,一一俱備」。

    所以只要觀察瞭望的人用心一點,是根本不可能發生什麼大火的,會被即使撲滅在萌芽之中。

    而且他們救火也很有效率,不是蠻幹,比如在救火的過程中,如果遇到火勢過旺、一時難以撲滅的情況,則會根據火勢大小將火源周圍的建築物拆除,留出一段距離作隔離帶,以阻止火勢蔓延(《宋會要輯稿·刑法》),這個方法至今仍在使用。

    京師之外,地方救火的情況在《作邑自箴》、《慶元條法事類》中都有記載。

    包括宋代鄰保之間有救火的義務,通常是諸州縣鎮寨的居民每十家結為一甲,選一家為甲頭。

    將各戶的戶主名錄於一牌,蓋章或畫押後交由甲頭保管。

    火災發生時,由甲頭召集,每家出一人參與救火。

    火滅之後,再按牌點名,檢查是否有人失職不i。

    如果該到而不到,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都要受到懲罰。

    而且火災發生後,「潛火隊」趕往現場救火時,還會享有一些特權,比如路遇高官,可不必避路讓道,「諸應避路者,遇有急切事,謂救火之類,不容久待者,許橫絕弛過」。

    在古代,路上相遇,有民讓官、賤讓貴先行之禮,但「潛火隊」可不受這一禮法約束。

    「潛火兵」救災,不允許半點違慢,「如有違誤,定行軍法治之」。

    如果「潛火兵」在救火過程中受傷,則由政府負責治療並給予獎賞。

    「若救火軍卒重傷者,所司差官相視傷處,支給犒賞,差醫診治」。


    「潛火兵」享有比較豐厚的薪水,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購置、保養。

    「仍以官錢量置救火器具,官為收掌,有損闕,即時增補」。

    至少在當時世界而言,宋朝政府設立的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,是非常先進、卓越於世的。

    同時火災發生後,必追究肇事者、相關負責人、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。

    對肇事者的處罰區別失火與放火。

    失火是因疏忽,放火則是故意而為。

    失火與縱火動機不同,受到的責罰也不同。

    放火的處罰要重,往往大赦時也不會減免。

    有的肇事者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,火起後逃跑。

    為了早日將其繩之以法,宋代制訂了賞罰政策,發動百姓,捉拿肇事者歸案。

    捕到兇手後給予賞錢,寄放贓物、包庇犯人之家當在規定日限內自首,否則將會被治罪。

    官員沒有覺察失火、救火不力,或不能捕獲肇事者時,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。

    負責官員因沒有覺察失火而受到懲罰的例子有很多,如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就坐此免官。

    官員救火不力也會受到處罰。

    州城失火,都監應即時救火,由通判監督,違反者,各杖八十。

    都監、通判雖已盡力,仍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上者,都監、通判則被杖六十,並上報朝廷聽候處置。

    如燒三百間以上,知州也得受到同樣的處罰。

    如果不能將放火者捕獲,官員也會被治罪。

    對官吏的懲罰是為了引起他們對救火的重視,使法律條文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,同時促使官吏們積極組織和監督救火,以減少火災帶i的損失。

    宋代對趁火打劫者的懲處也很嚴厲,如建隆三年,內酒坊起火,坊與三司相連,工徒「突入省署」,乘火為盜者有五十人,皆「命斬於諸門」,後經「宰臣極諫」,還是殺了三十八人。

    從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,宋朝在火災方面是有比較嚴格的制度,但很可惜啊,再好的制度,如果沒有嚴厲的執行者,終將會腐朽。

    不過好在,雖然先前那些負責瞭望的官兵玩忽職守,沒有發現大火燒起的苗頭,但是現在真的徹底燒起i後,也是讓得他們終於認真了起i,開始拼命救火。

    因為這事關着他們的飯碗甚至腦袋,一個個都是不敢有絲毫攜帶,再加上在眾多武舉生的幫助下,終於,花費了將近一晚上的時間,總算將這場大火給撲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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